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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8 22:14:00

8月7日上午10时,中共渭南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广播电视台多媒体中心演播室组织召开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此举是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宣传工作通知的精神,督导推进全市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举措。发布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协委员及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华商报、三秦都市报、渭南日报、陕西网渭南站等省市20余家媒体、各基层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市中院执行局全体干警等70余人参加了发布会;渭南广播电视台全媒体中心通过华山网、渭南手机台对发布会进行全程现场直播,直播过程中网络点击观看近3万余人。

发布会上,市中院通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公布了10起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曝光了名失信被执行人;媒体记者与执行局长进行了互动。渭南中院*组成员、副院长周稷在通报中指出,年以来,渭南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市*府的支持、监督下,积极开展各种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执行质效明显提升。年,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案件执结率为91%,标的到位额35.48亿元。年1—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件,执结件,标的到位额为4.13亿元。案件执结率和标的实际到位率逐年提高,“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长效机制逐步完善。

周稷副院长从坚持*的领导,提高*治站位;坚持司法改革,组建执行团队;多措并举,提高执行质效;求真务实,规范执行;信息公开,依法督导;指挥中心实战化能力提升,运行顺畅;执行宣传有力,社会广泛认可等七个方面,通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周稷副院长代表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做出庄重承诺:将坚定信心,以决战必胜的精神状态,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决胜仗。

延伸阅读: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澄合百良旭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良煤炭公司)。登记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大街35号,实际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殿下。

法定代表人张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原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仲裁决字第5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1元、律师代理费元;自年1月1日至年3月21日的约定利息.3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支付申请人中原公司年3月22日至裁决书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逾期不予支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仲裁费元,承担案件执行费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百良煤炭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并表示公司经营困难,且因法定代表人不断更换,无力偿还债务。后经本院与被执行人及其主管上级部门不断联系、沟通、做工作,详细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后果,最终使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可能面临的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等,表示他们积极尽快与申请人联系解决此案。最终双方于年10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万元,加上执行执行期间给付的万元,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断更换法人代表,而且公司金融账户等也无资金可供执行,且属国有煤炭企业,若采取强制措施,必将引起工人上访,社会不稳定。经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刚上任的法定代表人张鹏充分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其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协调后,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使该案申请标的全部执结到位,营造了和谐执行的良好氛围。

案例2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下称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朝阳大街西段。

负责人方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闽航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华亭镇宝钱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鼎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安村水门道11号,系上海航闽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联重科渭南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渭中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备款.23万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元。

本案在审理此案期间,本院于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场中路弄10号10幢室和室房产。在执行中,本院就上述被查封财产依法进行处置。该房屋室总面积.64㎡,评估价值为6250元;室总面积.57㎡,评估价值为元,两套房产总价值为元。经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网上拍卖成交总价位为元,其中室成交价为第二次起拍保留价元;室成交价为元,溢价率1.77%。该案所涉拍卖房产成交后,随着竞买人最后一笔尾款打入渭南中院执行款专户,异地财产移交的难题赫然摆在了执行法官的面前。异地移交,一方面人生地不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且房屋有租赁户居住,移交难度大。在充分研讨案情,做好执行移交预案的基础上,渭南中院执行干警一行4人,经过7昼夜的艰苦奋战,多方协调当地法院、公安、社区、物业及所涉抵押权人和该房产辖区各公证处等部门,与租赁户苦口婆心的交谈,明事理、析法理,最终租赁户主动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搬出了房屋。在上述房产顺利移交后,执行干警们又马不停蹄地协助竞买人去其辖区不动产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办理了相关不动产过户手续,至此改起异地执行案件得以顺利完成。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结,是我院首例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和异地执行移交成功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执行干警敢于担当和团队作战能力,积累了异地执行的丰富经验,是人民法院向全社会表明坚决打击抗拒、规避执行行为的决心与信心,也是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兑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承诺的具体践行。

案例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瑞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周某某、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下称农行蒲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蒲城瑞鑫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下称瑞鑫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关镇长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继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乐新街家属院。

被执行人陕西天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菊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长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三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行蒲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周某某、天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12月11日依法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天菊公司位于蒲城县城关镇长乐路中段房产、土地(房产证号:蒲房权城登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蒲国用9第、号)。该标的物评估价为万元,网络拍卖一拍起拍价为万元,在2多名网民的围观下,于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开始拍卖,本应于12日上午10时结束,由于竞争激烈,网络拍卖平台自动延时,历经次延时三个多小时,两位竞买人次轮流竞价,于12日下午1时15分,最终被渭南市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83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交。成交价比起拍价溢价.53%、比评估价溢价.86%。

拍卖成交后,为了能够顺利移交成交资产,该案承办人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通过谈话掌握可能影响该资产交接的干扰因素;与合议庭成员赶赴现场,多次与工人代表、承租人、施工方及国家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沟通协调,掌握真实的第一手资料。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处处设障,加之被执行人外债众多,合议庭决定实施强制移交。市中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成立了以主管副院长牵头的交接领导小组,设资产交接、警务保障、后勤保障、应急保障等多个实施小组,明确了分工,细化了责任。并根据移交任务需要,调集蒲城法院40余名执行干警和司法警察全力配合,防止交接过程出现其他不可预估的意外,联系了蒲城县指挥中心和公证处等机构相关力量予以保障。

年1月10日,当执行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移交实施时,门口已经聚集百余人组成的阻拦人墙,阻止执行人员进入现场。面对这种情况,现场带队领导及组织人员,按照执行预案进行现场警戒,立即展开交接工作,资产交接组人员分类甄别各方现场围堵群众利益诉求,冷静处置,及时疏导,安排两级法院二十余名执行人员分别与相关人员选派的代表进行谈话,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进入现场后,交接组交接工作即在评估公司的协助下,由确定四至展开,对土地、房产、地面附着物和电力设施等进行了移交。

执行人员根据现场阻力的不同性质,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涉及原天菊集团公司职工人被拖欠余万元工资问题,决定将这部分欠款纳入本案后续总体执行范围;对和天菊集团公司有租赁关系的案外人,占有天菊集团公司门房东侧两间房屋开办“天菊便利店”小超市将其85岁老母亲安排在该超市坚决不肯搬离的情况,现场组织人员耐心劝导,通过威慑机制、普法宣传等形式,促使该案外人自觉腾房撤离现场;移交资产西部区域的非法建筑时,因其施工过程中拖欠施工民工的工资,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执行法官对这部分民工的权益在本案后续的执行工作中予以适当的妥善处理。在执行人员反复的劝说下,天菊集团公司的职工们逐渐散去。

整个交接历经七个多小时,随着执行交接进入尾声,另一起与本案移交资产无关联的案外人纠集其亲属和社会闲散人员几十人百般阻挠、情绪激烈,不仅阻挠买受方施工车辆进入场地,抗拒执行,并且不断辱骂执行人员。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针对其中两名行为极端的违法抗拒执行者,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司法拘留,强制带离现场。现场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对此二人再次进行了批评教育,他们也在冷静下来后认识到了自己妨害执行的严重违法行为,写出了诚恳检查,真实悔过。鉴于此,经现场指挥部研究,最终对其二人决定不再实施拘留措施。至此,该案现场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二、典型意义

该案网拍成功,溢价率较高,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和优越性,便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能够及时处置查封财产,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现场交接过程中,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行为坚决予以制裁,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营造了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

运营总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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