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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6 2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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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公安局

发布1条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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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公安局

关于全市疫情防控期间

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渭市监通告〔〕1号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阶段,疫情传播风险较高,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宾馆酒店等行业领域价格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全市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刑法》、《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万元的罚款。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南市公安局

年12月31相互告知

转发扩散

(来源: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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