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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布2019年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希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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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网讯(通讯员:雷敬周)今年以来,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巩固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守法意识,渭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续严厉整治危害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年渭南市共查处危险驾驶罪交通违法行为起。其中醉酒驾驶起,超员52起,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21起,重型货车司机毒驾2起,严重超速违法行为1起。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使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现将今年以来十大危险驾驶罪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年6月4日,党某驾驶陕ES**30号小型普通车客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凭韩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凭韩路渭蒲高速公路高架桥东时,因严重超员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载%以上,其中2名成年人,其余13人为学生。驾驶人党某使用非校车提供校车服务、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7月19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党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案例二、年02月28日22时43分,李某霖驾驶晋LN**02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城关镇长宁街四路西时,被澄城交警查处。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mg/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年6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霖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年7月11日2时许,李某荣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X**80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蒲城县老汽车客运站门口,被蒲城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88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荣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期二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年3月8日20时50分许,郭某长驾驶陕AC**61普通客车被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司法鉴定,郭某长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9.76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年8月7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某长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五、年04月22日17时10分,刘某平驾驶无牌黑色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青正街七路时,被澄城交警查处,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年8月20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平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00元。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六、年6月17日1时许,赵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号为陕ED**85的小型汽车沿华州区新秦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华州区新秦路与桓公大街十字右转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3mg/ml。驾驶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元。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七、年7月26日22时40分许,吕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白水县居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居苑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mg;/ml,吕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0元。

案例八、年10月14日21时10分,大荔县冯村镇王某社持C1驾驶证驾驶陕EM**5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万华酒店门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处。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mg/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王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已经移送至检察机关,同时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九、年10月10日21时许,张某亭驾驶陕E5**7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西潼路良田村口时,被渭南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处,经司法鉴定,张亚亭血液酒精含量为.84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十、年10月31日,刘某驾驶鲁GK**71号重型集装箱半挂牵引车在连霍高速渭南段逆向行驶。民警在连霍高速华山服务区附近将该车拦停。发现驾驶人刘某有饮酒嫌疑。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57mg/ml,涉嫌危险驾驶。11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渭南公安交警郑重提示: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渭南公安交管部门将以最强的措施,对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始终保持“零容忍、严查处、大曝光、强震慑”。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来源: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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