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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这些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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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渭南市人民*府关于渭南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富平县人民*府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区域。

富平县城禁燃区为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禁燃区内严禁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规定外,国家机关、*事管理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及地下空间;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50米以内;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50米以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区。二、公安部门为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应急、环保、市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配合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燃放监管工作。各街道办、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三、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在指定地点指定区域内燃放。四、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居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六、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七、在禁燃范围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处以行*拘留。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罚。八、凡阻碍禁燃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县公安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严禁城区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国家公职人员、*员干部应带头执行本通告。公安、应急、环保、市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鼓励广大居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5月15日富平县人民*府颁发的《关于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特此通告

富平县人民*府

年12月30日

(来源:富平县人民*府富平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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