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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新婚夫妻闪婚闪离,因元l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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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渭南蒲城法院兴镇人民法庭处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到在婚宴中给付的“改口礼”元是否应认定为彩礼的问题,成为该案审理的焦点。李阳30岁了,属于村里的未婚大龄青年,父母对李阳的婚姻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年10月份,经介绍李阳认识了29岁的张菲。双方认识仅一个多月便在父母的催促下仓促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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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中,张菲需要改口称呼李阳的父母时,李阳父母给付了张菲“改口礼”元,寓意儿媳是“万里挑一”,另外婚前李阳家给付了张菲家彩礼元,还购买了衣服、首饰等。结婚后李阳和张菲因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没能及时化解,导致感情破裂。李阳提出离婚诉讼后,提及彩礼问题,感到和好无望的张菲,在法官的调解下愿意退还彩礼元中的元,但对于的改口钱,张菲认为属于赠予行为,不应返还。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张菲自愿返还李阳彩礼元,返还三金及改口礼元。法官寄语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给付的仅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尤其是男方自身经济条件酌情确定。该案中所谓的“改口礼”元,参考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女双方家庭收入状况均是较大数额,应确定为彩礼范畴,并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程度,确定酌情予以返还元。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甚至出现了天价彩礼,且彩礼的类型是多式多样,为了给付彩礼而导致男方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婚后常因经济问题而产生矛盾。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呼吁广大青年和家长们,在尊重当地风俗合情合理习惯下,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使年轻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愿家和国安。大家觉得该不该退呢?内容来源丨蒲城法院整理编辑丨华州之家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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